三司

更新时间:2024-02-10 20:16

西汉三公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代已有此词,西汉今文经学家据《尚书大传》《礼记》等书以为三公司马司徒司空(见三有事)。古文经学家则据《周礼》以为太傅、太师、太保为三公。秦不设三公。东汉末年建安十三年(208),曹操罢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自为丞相。两汉时实行了两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终止。曹魏重新恢复三公之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依然位居极品,且开府置僚佐。但实权则进一步向尚书机构转移。至隋,三公不再开府,僚佐全部撤销,完全变成虚衔或“优崇之位”。

引证详解

起源

三司,在唐代之前,同三公,是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代已有此词,西汉经今文学家据《尚书大传》《礼记》等书以为三公指司马司徒司空(三司)。古文经学家则据《周礼》以为太傅、太师、太保为三公。秦不设三公。西汉初承秦制,辅佐皇帝治国者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另有最高军事长官太尉,但不常置。从武帝时起,因受经学影响,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也被称为三公。

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集权制而削弱了丞相的权力。汉昭帝时,霍光大司马大将军的职位辅政,以后掌权重臣如张安世史高王凤等人,都居大司马大将军之位。于是大司马权越丞相之上。成帝绥和元年(前8),采纳何武的建议,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又把大司马、大司空的俸禄提高到与丞相相等,确立起大司马、大司空和丞相鼎足而立的三公制汉哀帝元寿二年(前1),改丞相名为大司徒,和今文经所说的三公名称完全一致。又将原有的太傅和新增的太师、太保置于三公之上,头衔高而无实权。西汉末虽是三公鼎立,但仍以大司马权力最大,如董贤王莽均居此职而专擅朝政。新莽时,沿袭了西汉三公制。

东汉初仍设三公官。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改大司马为太尉,改大司徒、大司空为司徒、司空。三公各置秩为千石之长史一人,又各置掾属数十人。以太尉为例,下有分管诸事的西曹东曹户曹奏曹辞曹贼曹金曹仓曹等曹。三公府当时简称为三府。三公中仍以太尉居首位。

汉光武帝刘秀推行更极端的帝王集权,不使权归大臣,名义上仍设名位显贵的三公官,但实权渐归尚书台。和帝、安帝开始,外戚、宦官更迭专权。外戚窦宪梁冀等,都拜为大将军,大将军开府置官属,位在三公上。三公不仅受制于尚书,而且还要俯首听命于外戚、宦官,有的甚至就是他们的党羽和亲信。按照经学家的说法,丞相辅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如果出现各种灾异,皇帝、丞相都要引咎自责。东汉时,皇帝把罪责推向三公,故每有水旱等灾,三公常被策免。所以仲长统说三公有名无实,“备员而已”。

东汉末年,董卓为相国,居三公之上。建安十三年(208),曹操罢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操自为丞相。两汉时实行了两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终止。

曹魏重新恢复三公之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依然位居极品,且开府置僚佐。但实权则进一步向尚书机构转移。至隋,三公不再开府,僚佐全部撤销,完全变成虚衔或“优崇之位”。

宋代以后,往往亦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其虚衔性质不变,并惭次演化成加官、赠官。明、清同。唐代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五代时,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金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

后唐长兴元年(930)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宋初沿旧制,三司总理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太平兴国八年(983),废三司使,分为盐铁、户部、度支三个机构,各置使分领。淳化四年(993)五月,又合并为三司,设三司使一员。咸平六年(1003)三司使下设盐铁、户部、度支三个副使分管三部,其下先后设有兵、胄、商税等20多个案,分理事务。元丰改制废三司,职事大多归尚书省的户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户部尚书,受宰相领导。

各朝的三司

三司概要解说

三司是户部、度支、盐铁三个财政部门的统称。大唐天佑三年,昭宣帝将朱温任命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这是三司使之名的第一次出现。朱温篡唐后建立建昌院,使其执掌天下钱粮、盐铁、度支等事,可以看作是三司使的前身。李存勖灭梁后,废建昌院,先置国计使,随后又将三司事务归于租庸使之下。直到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年),李嗣源第一次将这三个部门统一起来,任命张延朗为三司使,从此三司职权合而为一,成为了全国最高财政长官,并直接对皇帝负责。三司使因为掌握着全国的财政大权,所以地位非常高,成为朝中仅次于宰相和枢密使的要员,被称为次相或亚相

唐朝

唐初,尚书省户部为中央财政机关,下设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掌天下土地、人民、钱谷之政、贡赋之差。”“于时封疆既广,经费尤多,亦不闻别分利权,改创使额,而军需取足”但自玄宗朝,使职官开始大量涌现,“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而财政使职的设置,破坏了原有的财政体制,盐铁、度支转运、户部等使职之地位却日渐突出,标志以这三个部门为核心的新的财政体制逐渐形成。唐中期后,盐铁转运、度支、户部成为独立的财计机构,这三司中以盐铁转运使最重要,“掌食盐专卖,兼及铜铁矿冶”度支和户部都是尚书、门下的司。度支统筹财政支出纳,而且在全国各地设有盐监、盐场等下属机关,构成一个直接控制到基层的经济监督网。户部又下设四个司,户部、度支、金部、仓部。除户部是郎中、员外郎各两人外,其它三部的郎中和员外郎都各是一人。另外户部巡官二人,主事四人,度支主事二人,金部主事三人,仓部主事三人。

五代

五代亦设三司,较之唐时期的三司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一,天成元年(962)将三部门由宰相一人专判,其二,设置三司使。长兴元年(930)张延郎以工部尚书充三司使,“三司使之名自此始”其三,职能有所变化,五代时期三司得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但需要说明的是五代三司设置,虽使全国财政高度集中,但还是没有改变财政管理上政出多门的现象,也就是说,全国得财政还没有统一到三司,诸道节帅仍然拥有较大的财权,地方上的上供、送使、留州财政分配体制依然如故。

宋朝

1、元丰改制前的三司机构

北宋前期建立三司制度,集中财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国家的财政收支,以求财利归于朝廷。苏辙说:“祖宗参酌古今之宜,建立三司,所领天下事几至大半,权任之重,非他司比。推原其意,非以私三司也。事权分则财利散,虽欲求富,其道无由。”《古今源流至论》前集卷九《财计》说:“利权

宜合不宜分,利源宜公不宜私,此国朝建置三司之美意也”。另外,北宋三司使多为皇帝的心腹之臣,

皇帝通过控制三司使来掌握财权。皇帝也通过控制内库的财富,限制三司使权力的过分膨胀,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

其实,在宋朝初期三司的职官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宋太宗时,罢三司使,另设盐铁、度支、户都三使。真宗时,又罢三使,重设三司使一员,另设盐铁副使、度支副使和户部副使。其中宋太宗在位的21年间(976——997),是北宋三司机构变化最多、最大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三司的凭由、理欠、提点等诸子司时分时合,三司使副、三部使等职时废时置。

太平兴国元年(976)十二月,以贾琰三司副使,“三司置副使自琰始”。太平兴国八年(983)三月,分三司为三部治事,“分置三使”,沿袭三司制度的初期状态;淳化四年(993)五月,三部又合并为三司,“复置使一员,总领三部。”用后唐的三司制度。同年十月,三司改为总计度司,不久﹐全国分为十道﹐分属左﹑右计﹐东京为左计﹐西京为右计﹐设左﹑右计使各一员分管﹐不久又设总计使判左﹑右计事。次年底﹐罢十道和左﹑右计﹐又分为盐铁﹑户部﹑度支三部﹐各置使分领。

咸平六年(1003)再度合并为三司,次年十二月,分总计司为三部。咸平六年(1003)六月,因为“三司各置使局,不相总统,彼此自求充济,以促办为务。至于出纳移用,均会有无,则专吝封执,动相违戾;或交摭利病,以邀功希进。哗言日闻于上,颇烦亲决,文符互出,莫知所从”因此,“并盐铁、度支、户部为一使”。“以寇准尝执政,故以为使,兼总三部”其后或分或合,但以三司合一时间居多。

根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职官和《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宋代三司之间的具体分工是:

首先,盐铁司。其长官为盐铁使,“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下置副使1人,签盐铁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细目不同,分为盐铁七案。具体说:一曰兵案,“掌衙司军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库务月帐,吉凶月制,官吏宿直,诸州衙吏、胥史之迁补,本司官吏功过,三部胥吏之名帐及刑狱,造船、捕盗、亡逃绝户资产、禁钱。”二曰胄案,“掌修护河渠、给造军器之名物,及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诸季料籍。”三曰商税案,掌工商收税。四曰都盐案,掌盐的开采和销售。五曰茶案,掌茶叶的种植及销售。六曰铁案,“掌金、银、铜、铁、朱砂、石炭、锡、鼓铸”七曰设案,“掌旬设、节料、齐钱、餐钱、羊豸,米麦、薪碳、陶器等物”。各案长官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辅佐。

其次,度支司。其长官为度支使,“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签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细目不同,分八案八事。具体说一曰掌给案,“掌诸给赐、赙赠、例物、口食、内外春冬衣、时服、绫、罗、纱、绵、布鞋、席、纸、染料、权物务、三府公吏”。二曰钱帛案,“掌军中春冬衣、百官俸禄、左藏钱帛、香药榷易”。三曰粮料案,“掌三军粮料诸军校口食、诸州粟给受、御河漕运、商人飞钱”。四曰常平案,“掌诸州平籴”。五曰发运案,“掌汴河、广济、蔡河漕运、桥梁、折斛、三税”。六曰骑案,“掌诸坊盐院务,饲养牛、羊、马蓄及市马等”。七曰斛案,“掌两京仓禀仓积,计度东京粮料、百官禄粟厨料”。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职官奉料、祠祭礼物、诸州驿料”。各案长官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辅佐。

最后,户部司。其长官为户部使,“掌天下户口、赋税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签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户部有五案,一曰户税案,“掌夏税”。二曰上供案,“掌诸州上供钱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诸库薄帐,勾校诸州营垒、官廨、桥梁、竹木、排筏”。四曰麴案,“掌榷酤、官麴”。五曰衣粮案,“掌勾校百官诸军诸司奉料、春冬衣、禄粟、茶、盐、酱、傔粮等”。各案长官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辅佐。

为更好统辖下属三司,三司使自身又复置15个司,以资杜弊、检查、督促、三司工作。这15个司是:

(1)都磨勘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覆勾三部帐籍,以验出入之数。”

(2)都主辖支收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管物已支未除之数,侯至所爱之处,附籍扳所由司而封除之”。

(3)拘收司,长官“以判磨勘司兼掌”,其职掌“支收财利未绝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4)都理欠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负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都。雍熙二年(985年)设,景德四年(1007年)废。

(5)都凭由司,长官“以都理欠司官兼掌”,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

(6)开拆司,长官为判司官1人,“掌受宣敕及诸州申牒之籍,发放以付三部,兼掌发放、勾凿、催驱、受事”。

(7)发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

(8)勾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薄帐”。

(9)催驱司,“掌督京城诸司库务末帐,东畿仓场库务月帐凭由送勾,及三部支迄内外俸禄之事”。

(10)受事司,“掌诸处解送诸色名籍,以发付三部”。

(11)衙司,长官为管辖宫官2人,“掌大将、军将名籍,第其劳而均其役使”。

(12)勾当司,长官为公事官2人,“掌分左右厢检计、定夺、点检、覆验、估剥之事”。

(13)三司推勘公事司,长官为推勘公事1人,“掌推勘劾诸部公事”。

(14)勾当诸司,长官1人,“掌文武诸司、诸军给受奉料,批书卷历,诸仓库案验而禀赋之”。

(15)勾当马步军专勾司,长官1人,“掌诸军兵马逃亡收并之籍,诸司库务给受之数,审校欺诈,批历以送粮科院”。

由此可见三司职权之广泛,事务之般繁。皇帝通过三司这一机构直接控制了全国的财政大权,但三司之设破坏了六部、诸寺监的职司作用。可以说宋初的三司,下则尽统财权,上则直接对皇帝负责,皇帝由此而真正做到富甲天下。

2、元丰改制后的三司机构

元丰三年(1080年),宋神宗亲自主持官制改革,历经三年完成。此次管制改革,以省费去冗,改变机构体系的混乱状况为目的。调整不仅在形式上(机构设置),而且在内容上,收到了职司归位、职事相符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宋初之弊。

元丰改制后,三司完全取消,归并于户部,“权发遣三司使安焘户部尚书”,安焘是宋朝最后一位三司使。神宗说:“户部左右曹,系三司、司农寺”,三司官署也暂时改为尚书省办公处所。这时,一切财政大权归户部所有,户部则直接隶属于三省,置于宰相的领导之下。《渑水燕谈录》卷5《官制》概括元丰改制以前三司制度嬗变过程说:

唐末,始分盐铁、度支、户部,专领财赋。唐明宗始号三司,总以一使。本朝或曰判三司,或曰权判,或曰点检三司。开宝中,以参知政事二人点检三司,既而更用宰相为提举。兴国中,分二使同判三司,逾年,复析为三使。淳化中,又合为三司,而又以天下为十道,二京为左、右计,置二计使,分判十道。别命三司总计使判左、右计事,三司如故。咸平末,三司各置副使,其官轻则曰发遣,迄元丰初不废。今悉归尚书省。

其中言及宋以前,与史实略有出入,归纳宋代史实,则都准确。

三司归并尚书省户部以后,朝臣又感觉到旧日三司制度财权集中的合理性,对此有所议论。元祐元年(1086)初,宰相司马光就讨论了取消三司制度的不合理性,认为财权分散、“不相统摄”,不利集权中央领导。但三司制度始终没有再恢复。

明朝

明朝的“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主要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凡总兵、副总兵一职均须有公、侯、伯、都督爵衔者充任。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儹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在临洮、山海增设总兵。至明代末年,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总兵在明代本为无品级之差委,至清代则为正二品的正规武职。

此外,还有军民府、土州、土县,其官员设置,与府、州、县制相同。

据何先生介绍,掌管天津卫的最高官员就是天津卫指挥使,一位正三品的军事长官。何教授说,明朝中央机构在初期设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但这些基本上属于荣誉称号而非实授。处理具体政务的是中央设立的中书省,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到1380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由六部尚书(相当于各部的部长)直接对皇帝负责分理国家诸事。此外还设有具备司法功能的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纪检部门的都察院等一些职能部门。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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