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税

更新时间:2023-05-19 22:57

不动产税是财产课税的一种。以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是财产课税的较早形式。早期的不动产税以土地、牲畜为主要课税对象,现代不动产税的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及机动车辆等固定财产。其纳税人包括不动产所有者和不动产使用者;课征方法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税率多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西方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将不动产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土地、房屋和其他固定财产合并征收的不动产税;一种是对机动车辆、飞机、船舶等征收的不动产税。

概念

不动产税(物业税

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一是房产、土地合一,适用统一的不动产税;二是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三是按评估价值征税。

性质

不动产税属于持有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动产税的名称不尽相同,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按评估价值征税。

不动产税和所得税增值税一起被称为国际通行的三大主力税种。不动产税主要为地方税,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以中央税为主的共享税。不动产税可考虑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要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按生产经营用房和居住用房实行不同的税率,规定税率幅度。地方政府可在统一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当地具体适用税率。

物业税

物业税的名词源于国外,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物业几乎等同于房产。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有三种情况,有的国家只征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有的国家对保有房地产课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有的国家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课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

就我国而言,我们所说的物业税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况。

具体详见: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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