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3-03-26 18:32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成立于1981年10月6日,是国家一级社团,由全国妇联主管。

建设宗旨

立志于团结全国从事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单位和人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为指导,开展婚姻问题的理论研究、宣传倡导、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为建设和维护文明、和谐、平等、友善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要坚持贯彻百花齐发、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资源,力争取得丰硕的理论成果和有效的实践活动,为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提高家庭精神文明水平,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发展历史

研究会成立之初,在宣传、普及和实施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做了大量工作。2000年后,参与1980年修改《婚姻法》工作的专家学者们又参与了新《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并著书立说,为新《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观,研究会着重研究和探讨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思潮、新动向,注重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实际调查,积极提出对策建议。其成果不但为政府立法和决策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且利用媒体、讲座、咨询、培训等手段指导实践,为引领我国婚姻家庭的方向、实现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为和谐家庭建设进行了积极的努力。

研究会注重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过多次大型研讨会和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会,就婚姻家庭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将优秀论文结集出版。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多次与国外的同行进行婚姻家庭领域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25年来,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多次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如中华蓝宝石婚佳侣评选、大龄青年鹊桥会、法律咨询、婚姻家庭培训、心系新人、心系女性等活动,均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刊《婚姻与家庭》杂志是研究会的窗口,在研究会的指导下,该刊物已经办成中国情感帮助知名品牌、发行量最大的国家级生活类期刊、全国最畅销期刊之一。

2006年《婚姻与家庭》杂志社除了继续保持了原有的质量和发行量之外,又新创办了一本新的儿童月刊——《超级宝宝》杂志。

2007年4月2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向社会发布,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申报的 “婚姻家庭咨询师婚姻咨询师)”成为正式新职业。政府批准“婚姻家庭咨询师(婚姻咨询师)”这一新型职业,对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对于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满足优秀人才就业和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组织活动

2007年

研究会继2006年与中国人口报共同主办了“关爱女性健康”活动之后,又于2007年10月中国第八个“男性健康日”来临之际,与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共同在北京召开了主题为“关爱男性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研讨会。

2008年

1.研究会与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共同争取社会支持,为5.12四川汶川大地震捐赠价值179万元人民币的妇女儿童用品。

2.与“粉红丝带关爱公益网”合作开展WHO国际公益慈善项目——珍爱乳房健康,推广粉红丝带关爱漂流书,传授健康科普知识。

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中国家庭理财教育活动,向女性及家庭普及理财知识与实用技能,社会反响很好。

2009年

1.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主办首届“和谐家庭周”暨婚姻家庭咨询进社区活动举行启动仪式。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同志以及各级妇联、民政部社会工作协会的领导出席了仪式,

2.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委员会、百合网合作,进行了2009年城市青年婚恋状况网上调查。

3.与美国礼来公司共同开展的“家庭小药箱——2009年度常见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宣传教育活动在北京启动。

4. “中国女性健康教育工程——预防‘宫颈癌’”宣教活动启动。

2010年

1. 2010年12月15日,在北京向媒体发布了《2010年全国婚恋调查报告》

2.《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的4本书全部完成。与《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相配套的习题集已经编写完成了《基础卷》和《三级卷》。

3.“中国女性健康教育工程——预防‘宫颈癌’”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全国五个城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开展“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宣教活动。

2011年

1.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于11月24日在北京隆重举行。原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副主席、现任会长顾秀莲同志作了题为《注重文化指引 研究科学理论 把亿万家庭建设成和谐美好的幸福家园》的讲话。

2.在中国大陆的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哈尔滨、西安、成都、武汉、长沙、昆明十个城市的所在高校对1200名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进行“当代大学生婚恋观”调查。发布《当代大学生婚恋观实征研究——中国大陆十城市调查报告》

3.出版论文集《当代中国婚姻家庭调查与研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研究领域的一项成果。

理事成员

本会第一、二届会长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雷洁琼。 第三届会长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原主席陈慕华。 第四届会长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原主席、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现任会长为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副会长为谭琳、蒋月娥、李明舜、夏吟兰、佟新、樊爱国、徐安琪,蒋月娥兼任秘书长。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现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兼)1人、副秘书长5人;常务理事39人、理事142人;单位会员12个、个人会员若干。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tudies,简称CAMF)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研究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进行实际调查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实现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全国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办公机构设于全国妇联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着重研究和探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重大婚姻家庭问题,为政府政策和妇联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建议。深入研究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理论问题,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理论体系。

(二)协调和组织全国的婚姻家庭研究力量,规划婚姻家庭研究工作,举办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引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沟通国内外婚姻家庭研究信息,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促进婚姻家庭研究的中外合作与交流。

(四)办好《婚姻与家庭》会刊,扩大婚姻家庭理论与实践的宣传教育。

(五)加强婚姻家庭学学科建设,组织业务培训,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交流工作经验,培养婚姻家庭研究的后备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所组成。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是支持婚姻家庭建设事业或和热心从事婚姻家庭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与研究能力的人士;

(四)单位会员须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婚姻家庭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婚姻家庭研究团体和社会工作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会议;

(三)优先订阅或领取本会出版、提供的刊物及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调查研究工作,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和国际机构的捐赠;

(三)各级党政机关和妇女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25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 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会长:孟晓驷

常务副会长:李明舜

副会长:刘利群、蒋月娥、徐拥军、张海滨、夏吟兰、佟新、刘余莉、吴小英、王歌雅、杨雄

秘书长:蒋月娥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