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5-22 16:50

人民武装委员会是领导人民群众武装建设的专门机构。195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决定,以中央到县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武装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研究与拟定本地区的贯彻实施计划,组织与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保证每一时期人民武装建设任务的完成。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军队领导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中央军委一名副主席兼主任,办事机关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省(市、自治区)、地、县(区)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部队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分别为省军区、军分区、县(区)人民武装部

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预备役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地方武委会根据上级党委和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有关兵员动员。

发展历程

人民武装委员会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和晋察冀边区为加强对民兵、自卫队的领导,1940年召开人民武装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了边区人民武装委员会。1941年11月7日,中央军委《关于抗日根据地军事建设的指示》中规定:“自卫队与民兵应由各级(由边区到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统一领导。”1942年以后,多数地区的人民武装委员会陆续改为人民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1952年12月4日《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均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武装部门。1959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决定,取消人民武装委员会,成立中央军委和省、地区、县党委民兵工作组。196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各级民兵工作组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工作一度中断。197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央军委和各级地方党委的人民武装委员会。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农林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体育工作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中央军委副主席兼任,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动员部。省、地区、县(市)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负责日常工作。1994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人民武装委员会,成立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开展包括人民武装动员在内的国防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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