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

更新时间:2024-06-14 13:24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基本介绍

《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酌定从重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非明文规定不可能突破明文法规定给予处罚。

非犯罪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只有法定从重处罚,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我国法律对非犯罪情节需要酌定从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国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进行了规定,即一切非犯罪从重情节均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国法律未授予法官拟制法律的权利,因此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不存在法定以外情况。

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从轻处罚

如何处罚才是从轻处罚呢?目前比较普遍的方法是“中间线分割法”。即将某一处罚幅度内最高额罚款数额与最低额罚款数额平均分割,以该分割点数额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额以上为从轻处罚的幅度。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例,“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间线分割法”认为该幅度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如果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将十万元分割,即以五万五千元为中间线。五万五千元以下就是从轻处罚的幅度。

相关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具备法定量罚情节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此法定量罚情节的理解、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如不加以统一和规范,将影响量罚的正确适用。

修正案七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武装掩护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伪造+出售或运输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侮辱亵妇女儿童罪——猥亵儿童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窃取财物的按盗窃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林木罪——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对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排除累犯)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

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旅馆、饮食、文化娱乐、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包括过失)——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索贿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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