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观

更新时间:2023-01-05 12:10

受托责任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关系,也是一种普遍的、动态的社会关系。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个是受托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应承担所托付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受托责任。

定义

现代社会生活中,受托责任关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政治家应对选民负责;人民公仆应对人民负责;董事应对股东负责;经纪人应对股票持有人负责;个人和组织应对不同利益集团负责。

受托责任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鸠雄士(YujiIjiri) 、恩里斯特·帕罗科( Ernest J Parlock)等人,其主要代表文献有井鸠雄士所著的《会计计量理论》。

受托责任观的发展与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休戚相关,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为代表的企业形式开始出现并广泛流行,随之而来的便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资源的受托方(资源经营者)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资源所有者)所支付的资源。委托方关注的是委托财产资源的保值与增值。受托方因此承担合理、有效地管理与应用受托资源,使其尽可能地能够保值增值。受托方有义务及时、完整地向委托方报告其受托资源管理的情况以解脱受托经济责任。委托方通过相关的法规、合约和惯例等来激励和约束受托方的行为。

因此,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以恰当的方式有效的协调委托和受托的关系,为了真实、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反映受托方的经营状况,就必须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在会计处理上,强调可靠性胜过相关性。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关注会计报表中的收益表

会计计量

受托责任的内容具有可计量性。由此产生的计量指标既有财务指标,也有非财务指标;既有定量指标,也有非定量指标;既有经济指标,也有社会指标。关于受托责任内容及其分类,学者专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佩顿和利特尔顿教授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将受托责任分作财产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 in property)和管理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 in management);前者属于董事会、管理当局及全体员工对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后者属于员工对管理当局、管理当局对董事会所承担的责任。库珀和伊尻雄治教授合著的《科氏会计师辞典》将受托责任分成三类:货币受托责任(dollar accountability),指与流动资产流动及由此而发生的业务活动的责任;业务受托责任(operational accountability),指组织的管理当局有效使用全部资产及资源的责任;财产受托责任,指管理和报告资产的存在、存放地点、用途及相关情况的责任。彼得。伯德教授在其名著《受托责任:编制财务报告的准则》中,将受托责任按资财委托的主体不同分作公共受托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和非公共受托责任(private accountability),伦敦大学的珀克斯教授也坚持这一观点。伯德和珀克斯认为非公共受托责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产生于资财的委托,这是一种财产受托责任关系,如股东将其资财托付给董事会,另一部分产生于分权经营和管理分工,这是一种管理受托责任关系,如董事会分权给管理当局,最高管理当局又分权给下层管理当局等;公共受托责任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通过议会将资源委托给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去管理,另一部分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又将资源或决策权委托给社会公务员或地方政府官员,也包括各机构团体(如国企、医院、大学)的官员。对公共受托责任颇有研究的斯图尔特教授又提出一种“梯形受托责任理论”,梯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方针受托责任(policy accountability)、规划受托责任(programme accountability)、业绩受托责任(performance accountability)、程序受托责任(process accountability)、正直及合法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 for probity and legality)。

不管受托责任的内容如何规范,但所有受托责任的内容必须加以计量,而会计和审计就是受托责任内容的最好计量者、控制者,是受托责任关系中联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桥梁。就会计、审计在受托责任机制中的运作看,管理会计是起始环节,它通过计划、预算和控制等手段来确定、分解受托责任目标,并协助受托人完成受托责任目标,提出管理业绩报告,这使得受托责任具有可计量性、可保证性、可操作性;财务会计是在受托人接受托付后,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受托财务责任报告,为委托人审核受托财务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提供信息;审计是对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按照公认审计准则审计程序的要求,进行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受托人利用会计信息,旨在于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和结果,并向委托人交待;委托人利用(经过审计的)信息,旨在判断受托人对受托责任履行得如何,是否可以解除受托人的受托责任,他自己是否继续做委托人。

在西方学术界逐渐形成一个罗切斯特公司受托责任学派,他们对受托责任会计和受托责任审计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审计观

受托责任观念已充盈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托责任关系的发展已使委托人和受托人呈现多元化格局。

现代的委托人可以是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纳税人、消费者,也可以是高一级的政府和管理当局;受托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部门经理,也可以是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站在一般受托人的角度看,要想得到各式各样委托人的托付,就必须创造高额的投资报酬来激励这些委托人;站在公司董事或经理这一特定受托人的角度看,其生存与发展的情况如何,都与对各种股东的贡献有关;在组织内部受托责任体系中还有一个分权经营问题。于是,受托责任就有一个外部受托责任和内部受托责任的划分问题。在受托责任理论和实践上还有一个“构成要素”问题,学者们的认识尚不一致,有的说是四要素,也有的说是七要素,但不论是谁,都认为审计是受托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都认为必须由审计师独立地审查各种受托责任报告,并就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发表一个客观性意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的受托责任审计观:

外部审计的发生与发展以组织外部的受托责任为基础,而内部审计的发生与发展则以组织内部的受托责任为基础。由于组织的外部各种委托人往往以外部标准来评价组织最高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看其是否值得继续信赖,故最高管理当局也会依据这些标准来评价其下属各部门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故内部受托责任的多极化是外部受托责任向组织内部的延伸,内部受托责任以完成外部受托责任为基本目标。既然组织内部受托责任深受外部受托责任的影响,那么组织的最高管理当局就一身兼二任:首先,对内,他是一个委托人,因为他要将总体受托责任按标准分配给下属各级部门,下属各级部门作为受托人应定期向最高管理当局报告对所承担责任的履行情况,这是向组织外部委托人报告总体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基础;另一方面,对外,他是一个受托人,因为他接受了委托人托付的各种资源,他要定期向外部委托人报告对所承担责任的履行情况。管理当局只有成为内部受托责任的称职委托人,才能成为外部受托责任的称职受托人。所以,从本质上讲,内外部受托责任的内容是一致的,这一点,设立有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表现得更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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