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3-31 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Sta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国家科委”,曾是中国国务院原组成部门之一,负责管理国家科技事务。1956年,国家成立科学规划委员会和国家技术委员会,为国家科委前身。

历史沿革

1956年3月,中国国务院成立科学规划委员会,由陈毅任主任。同年6月,成立国家技术委员会。同年11月,聂荣臻接任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主任。

1958年,科学规划委员会和国家技术委员会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国家科委,聂荣臻任主任。

1970年,国家科委与中国科学院合并。

1977年9月,国务院再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8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7号),国家科委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全国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研究分析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全国科技发展远景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合理配置科技经费。协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

(三)制订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基础性项目、高技术研究发展、农业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与基础性研究、高技术密切相关的科技攻关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制订与实施,负责星火、火炬等开发计划的制订和指导实施。指导全国民办科技工作,归口管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和企业科技进步。

(四)制订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和法规,负责技术合同法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全国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技术市场、奖励、保密以及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协调工作。

(五)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制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六)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和法规,参与指导全国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国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负责国家科委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统计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九)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十)归口管理、统一监督全国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的安全事务,制订核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

组织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7号),国家科委内设12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重要文件起草、重大问题与信息调研、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工作,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机关财务、房产、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二)人事劳动司

负责委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承办委管局、代管事业单位干部管理事项;研究制定委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负责职工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和劳动工资的日常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和管理,指导科技干部交流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组织制订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科技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部门研究开发机构和地方科技体制改革以及区域科技发展工作,管理软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科技人员政策,指导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民办科技工作。

(四)综合计划司

组织制订科技发展长远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与基础性研究、高技术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大基础性项目计划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科技开发计划;负责国家科委管理的科技三项费、事业费和科技贷款的使用及管理,合理安排使用科技计划的经费,协调管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调国家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级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优惠政策,负责科技指标、科技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计划的技术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全国性独立科研机构。

(五)条件财务司

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并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制订科技投入、科研条件保障、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科技物资、科研技术装备的规划和计划,负责编制和管理委机关基建计划;监督管理委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科技成果司(对外可用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名义)

研究制订科技成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重点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保密工作,负责技术合同法的监督实施,协调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组织国家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以及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的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技术出口工作。

(七)国际科技合作司

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订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管理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国外科技援款的使用,管理和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台有关科技工作。

(八)基础研究高技术司

组织制订国家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基础性研究的投资方向,组织实施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民口部分)和重大基础性研究工作,负责协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国基础性研究及重点研究机构的工作。

(九)工业科技司

组织制定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部门与基础性研究、高技术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十)农村科技司(对外可用星火办公室名义)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促进科技兴农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方面的国家科技攻关,协调星火计划的实施,组织指导农村重大支柱产业的科技示范,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科技进步。

(十一)社会发展科技司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编制科技推动社会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综合示范工作,协调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减灾、医药卫生、社会发展等科技工作。

(十二)国家核安全局

原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科委作为职能局后,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名称,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统一监督全国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的安全事务,制订核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7号),国家科委机关行政编制为39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因主任由国务委员兼任,可增配1名副主任;正副司局长43名(含正副秘书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保留科技信息司名义,与中国科技信息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口管理有关科技信息及全国科技期刊等项工作。

科技日报社为国家科委代管的事业单位,参照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进行管理。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历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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