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

更新时间:2023-01-05 12:09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从而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设定地上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同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定义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特征

第一,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二,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

第三,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

总之,在我国,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

概念区别

地役权对比

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比

地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同为用益物权,但二者存在以下重要差异。

1、地上权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系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牧畜或养殖的权利。

2、地上权不以有地租为必要,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一般必须支付地租。

3、地上权人,即使因不可抗拒力不能使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减免租金,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不可抗拒力,致其收益减少或者全无时,可以请求减免地租。

种类

大致上说来,因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不同,因此地上权住宅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为两种。通常定期地上权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赁契约。而不定期地上权则是50年以外的契约期限。

取得方式

地上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透过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的设定行为,取得“地上权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定地上权”关系,是指土地和建筑物所有人,仅以地上建筑、或同时将房地设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偿债务而遭拍卖,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权人不同人的时候,法律规定使建物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享有地上权。

地上权的效力

一、建筑物竣工前地上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建筑物竣工前地上权人的主要权利就是进行建筑,但这种建筑权并不是随意建筑的权利,而是按照建筑许可所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建筑。这也是地上权人的重要义务。建筑规划许可后,地上权人应按照建筑规划许可所限定的时间进行建筑,否则会因超期而丧失建筑权。另外,地上权人还有依照法律、法规缴纳地上权转让金或地租以及各种配套费、税费的义务。

二、 建筑物竣工后地上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地上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是地上权人的主要权利,地上权人享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能。

2.按照建筑许可确定的用途使用空地的权利

地上权人享有使用建筑物周围空地的权利,但是地上权人对空地的权利是由建筑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地上权人必须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空地,否则即为非法。例如,可以在室外停车场上停车或行走,而不能在此建筑。

3.以非建筑的方式使用地上权空间范围以外的空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地上权以外的空间,如空地以上的空间、屋顶平台以上的空间,地上权人有权使用,但这种使用仅限于以非建筑的方式,否则即为非法。这既是地上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4.相邻权

地上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与相邻不动产之间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予以调整。

法定地上权

法定地上权是指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地上权,房屋、土地原属于一人所有。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地上权。法定地上权的取得有两种情况:(1)房屋、土地原属于一人所有,而设定人仅以房屋或仅以土地作抵押,在拍卖房屋或土地时,视为已设定了地上权,例如;甲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一幢房屋,后来,以其房屋为债权人乙作抵押,而甲未按期偿还债务,乙便将其房屋拍卖给丙,丙作为新的房屋所有人,取得地上权,可以利用其土地。若甲将其土地作抵押,拍卖土地之后,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对拍卖之后的土地仍享有地上权;(2)土地、房屋同属于一人所有,而将土地和房屋均作抵押,在拍卖之后,若土地和房屋的买受人不同,则房屋受让人仍享有地上权。是所谓地上权不因土地所有权的灭失而消灭。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民法的地上权制度一般均本此原则。中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抵押而拍卖后的房屋,其地上权随房屋所有权而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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