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更新时间:2024-07-17 20:4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释义

指城镇居民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

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 缴纳的所得税-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账补贴)/家庭人口

不同地区统计公示不同,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社会评价机制方案》第五项第(二)条:

计算公式: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详细内容

家庭总收入

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 指个体或私营业主在一个记账周期(一个月)内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家庭、亲友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个人所得税

调查对象被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等个人所得的税款。

社会保障支出

指调查户家庭成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由个人缴纳的保障支出。不包括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金。具体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医疗基金、个人缴纳的失业基金、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记账补贴

指调查户因承担记账工作从统计部门、工作单位和其它途径所得到的现金。不包括实物部分。

主要区别

农民纯收入

农民纯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区别

含义

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农民纯收入指标,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全年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是反映农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综合性的主要指标。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入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区别

从指标的含义上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中能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它是用以衡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标。而农民纯收入,则是指农民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这个指标是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和农民扩大再生产及改善生活的能力。

从形态构成上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一种形态,即价值形态。它只是反映城镇居民的现金收入情况。而农民纯收入的实际形态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另一种是实物形态,主要是指农民自留的粮食、食油、蔬菜、肉禽蛋等。它不但反映了农民的现金收入情况,也反映了农民的实物收入情况。

从可支配的内容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全部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而农民纯收入除了用做生活消费,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留做追加的生产费基金,用于农民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外,从两者所反映的实际收入的角度看,农民纯收入基本上反映了农民收入的真实水平。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没有包括城市居民在医疗、住房等方面间接得到的福利性收入部分。因此,在运用上述两项指标进行城乡居民收入对比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全面正确地加以分析。

职工平均工资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的区别

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劳动工资统计中的职工人均工资是统计工作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计指标,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调查的范围不同、统计口径不同:

(1)调查的范围不同。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统计的范围是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中的职工与非职工的收入;劳动工资统计中的职工人均工资调查统计的范围是城市在职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的收入。

(2)反映的内容不同。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即用家庭中得到的全部现金收入减去个人所得税、减去记帐补贴及家庭从事副业生产支出的费用。职工人均工资是反映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工作单位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即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包括超额工资)、各种工资性的奖金和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职工从工作单位得到的福利费(如洗理费等)、生活困难补助费、上下班交通费、自行车补助费、独生子女费、保健用品费、文娱费差旅费及会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等。

历年情况

2011年排名情况

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中,上海、北京、浙江占据前三名,从增幅来看,海南增幅最高,达17.9%。

上海、北京、浙江、天津、广东、江苏、福建、山东等8省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达36230元,北京居其次,为32903元,浙江排第三,为30971元,这三省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均突破了3万元大关。

从增幅来看,海南、安徽、贵州、陕西、山西、四川、辽宁、重庆、吉林内蒙古、江苏、宁夏、福建、湖北、山东15省区的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过了全国增幅14.1%。其中,海南增幅最高,为17.9%。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比上年增长14.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19118元,增长13.5%

2012年排名情况

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江苏、天津、福建、山东、辽宁、重庆、湖南、云南、安徽、湖北、陕西、河北、山西、四川、江西、宁夏。

截至2013年1月24日,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公布了2012年GDP增速和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为40188元。总体来看,17个地区中仅上海、山东等6个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跑赢了当地GDP增速。

上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

国家统计局2013年1月1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2695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名义同比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比上年加快1.2个百分点

根据各省(区、市)公布的数据,统计发现,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江苏、天津、福建、山东这8个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了全国水平。其中,上海最高,为40188元,是唯一突破4万元大关的地区。其次是北京,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6469元,江苏则排第五位,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9677元。

6省市收入增速跑赢GDP增速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初步测算,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519322亿元,同比增长7.8%。而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名义同比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两个增速相比,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超过了2012年GDP增速。

在这17个省(区、市)中,仅有上海、江苏、山东辽宁、河北、山西这6个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跑赢了当地GDP增速。以山东为例,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比上年增长13.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增速比上年加快1.5个百分点,高于GDP增速0.9个百分点。

多地增收目标高于GDP目标

虽然部分省(区、市)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落后于当地GDP增速,但多个地区提出了居民收入增速超过GDP增速的目标。

其中,甘肃提出经济增长12%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湖北提出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以上;江西也提出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2%以上。

据专家分析指出,各地将收入增长目标定在高于G D P的水平上,这主要是呼应中央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收入倍增计划,同时也体现出地方对经济增长的信心。但收入增长幅度不一定一窝蜂定为超G D P增速,重要的是让中低收入者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

2013年情况

2013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9547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0%。按城镇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1434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8483元,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4518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32415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56389元。

2014年情况

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比上年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比上年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6635元,增长10.3%。

2015年情况

2015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比上年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3,比上年缩小0.02。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928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7%。

2016年情况

2016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增长7.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

2020年情况

2021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

2021年情况

2021年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981元,增长14.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上年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

2023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初步核算,2022年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比上年增长3.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5123元,增长3.7%。4月18日,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70元,比上年同期名义增长5.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88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4.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31元,增长6.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8%。

2024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比上年增长5.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7122元,增长4.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691元,比上年增长7.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6%。

2024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561元,增长(同比名义增长)4.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4403元,增长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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