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存款

更新时间:2023-01-05 14:11

委托存款亦称“特约信托存款”。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信托资金。相对于“普通信托存款”。如企业或个人因委托信托机构投资或委托贷款,而事先交存信托机构的保证金; 因办事捐赠信托、抚恤信托、赡养信托、保险信托等有特定目的的信托,而存入信托机构的资金。对委托存款,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指定用途使用,但不负责资金运用的风险。

委托存款定义

委托存款的对象和范围很广,凡需要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发放贷款或投资的单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门提供委托存款。在我国,委托存款主要有财政部门委托基金、科研部门委托基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基金。

程序及原则

金融信托机构在办理委托存款业务时的具体做法是:

1、委托人提出存款要求,并说明存入金额和期限,经金融信托机构经办人员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属规定范围。

2、委托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受益者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或者由委托者与受益者两方签订协议。

3、委托人在金融信托机构开立委托存款帐户。

4、委托人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或者提交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划款,作为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的准备金,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意图和要求进行贷款或投资。

5、金融信托机构从款项入帐当日起开始计息。委托人交存金融信托机构的委托存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存款利率政策办理;委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机构可以按活期利率计息。

6、委托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信托机构将款项划回原委托人帐户,或向存户开出转帐支票。

7、存入的委托存款,委托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动用的委托存款金额内支取。

金融信托机构存办理委托存款业务过程中还应坚持原则:委托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资余额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余额;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资的期限,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的期限;已经发放的委托投资款或贷款尚未收回时,委托人不能从信托机构取回相应的委托存款。

金融信托机构的存款余额如果大于已经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资余额时,对其超过部分,按规定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会计处理

(一)存入委托存款

委托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委托人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入银行账户。

金融机构向委托人开出一式三联委托存款单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委托存款 ××委托人户

(二)委托存款计息

金融机构应对未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前的委托存款计付利息,运用计息余额表按季计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贷:委托存款 ××委托人户

(三)支取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随时可以支取,但仅限于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部分或者是在委托贷款收回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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