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行为

更新时间:2024-04-24 22:31

婚前性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非单方面性行为。

产生原因

主观因素

恋爱中双方过于亲昵无法抑制性的冲动。

恋爱期间一方恐怕另一方变心,有意造成性关系的事实以便达到与另一方结婚之目的。

青少年出于好奇心和性体验心理。

要求结婚但不符合法定条件便先同居而后登记。

社会因素

人性的解放、婚姻观念的改变、避孕用品的发展使社会对婚前性行为较前更宽容,青少年男女对于性关系发生的担心和顾虑大大减少。

大众文化传播媒介过多渲染情爱,对青少年的性刺激大为增强。

性成熟期提前、性欲望的实现与婚龄到来之间有一个较长的等待期,使性生活提前成为可能。

社会的都市化使家庭在青少年进入社会过程中的重要性下降。

性价值、性道德教育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对性行为的监督弱化。

现状

在我国地域上,性观念呈现出东部最开放、中部其次、西部最保守的特点,居住地越趋近于市中心性观念越开放,越趋向于农村性观念越保守。从城乡差异的角度,研究发现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性观念大致相同,差异主要体现在性别、年龄、收入方面。比如,女性对待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行为都比男性保守,年龄较大的女性反而比年龄较大的男性更为宽容,教育对女性的性观念影响比男性更大。一项对中美两国青年性观念的比较显示,中国青年性态度总体上仍然相对保守和谨慎,中国人性观念的代际差异显著大于美国。

对大学生性观念的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性观念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阶段,直接体现为大学生群体在性观念上的分化和多元,与年长者相比大学生的性观念受到更少的压制,呈现更为开放的特征。2016年,一项针对我国大学生的调查发现,接近1 /10的在校大学生承认有婚前性行为,男生中的性行为比例接近1 /6,女生中的比例低于男生,正在谈恋爱的学生中,性行为的比例高达20%。在2018年对在校大学生的调查中,74.2%的大学生赞成婚前性行为。男生关于婚前性行为的看法比女生开放,女生在婚前性行为方面比较保守。38.46%的男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可以发生在18岁以下;46.15%的男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可以发生在18~20岁;5.33%的男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应该发生在25岁以上。而女生方面,只有4.5%的女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可以发生在18岁以下,55.5%的女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可以发生在18~22岁之间,28%的女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应该发生在25岁以上,12%的女生认为不应该发生婚前性行为。

一项对高中生群体的调查中,男女生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差异明显。女生中有65.93%对婚前性行为持反对态度,有32.49%表示中立,仅1.58%表示支持,而男生有39.27%表示反对,45.45%持中立态度,15.27%支持婚前性行为。女生的反对态度要明显比男生强烈。

法律规定

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婚前性行为。对于已满18周岁的公民来说,婚前性行为不犯法,但如果对方是未成年,婚前性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只要发生关系就会构成强奸。

对于非婚同居,学术界的定义还不统一,主流认识是:男女以性关系为基础,没有履行法定结婚手续,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共同生活。在立法层面上,1989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提到“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同居关系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即将非婚同居纳入非法同居范畴。后在2001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中将此条款放弃。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则把“非法同居”仅仅限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区别于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此外,事实婚姻曾从1979年到198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中被认为是合法婚姻。但在1994年中国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条款被取消,即使符合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也只是非婚同居,不再受法律保护。同时,“不涉及他人婚姻的非婚同居关系,属于双方自愿的共同居住生活,被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他人权利的实现,也不是权利的滥用。所以,在我国的成文法中,并没有否定和禁止未婚男女的非婚同居”。

反对婚前性行为的理由

破坏传统道德和家庭价值观

保守观点认为,鼓励乃至允许婚前性行为所产生的最大问题之一在于,这种行为往往破坏了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家庭价值观。按照这一观点,性行为应是异性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特有活动,应当主要用于生育目的,但不一定排除其他目的。允许婚前性行为,就会使存在于结为终身伴侣的一男一女之间特殊而惟一的关系黯然失色,就会破坏婚姻制度本身和侵蚀家庭价值观,就会鼓励同“真正”的爱情和生儿育女相分离的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会鼓励乱交

婚前性行为会促成乱交,助长临时的而不是持久的人际关系。如果允许婚外性行为,那么性行为就与其“真正”的目的——增强婚姻关系和家庭价值观及生儿育女——背道而驰了。根据这一理由,婚前性行为的惟一目的就在于获得自私的个人快乐,而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或其他相关者的生活承担任何责任。

性病和艾滋病

反对婚前性行为最有力的理由之一是传播性病、特别是艾滋病的可能性。婚

前性行为的反对者认为,禁欲是避免感染这些疾病的最佳方法。男女在结婚之前应当自愿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以确保其中任何一位性伙伴都不会将病毒传染给对方。然而,婚前性行为将人们置于感染此类疾病并将其传染给其他性伙伴或者未来的妻子或丈夫的危险之中。

促成负罪感

无论愿意发生婚前性行为的个人最初感觉如何,其周围的大多数人(特别是他们的父母和其他亲人)一般都反对他们的行为。它会导致有此类行为的人产生不同程度的负罪感,受到不同程度的唾弃。

意外怀孕

在公认的婚姻关系之内,孩子能够得到可靠的保护和抚养。婚前性关系总有可能意外怀孕,孩子一旦出生,就可能以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被抚养。而堕胎同样会带来伤害。

支持婚前性行为的理由

旧传统已过时

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在如今科技快速发展的和飞速变化着的世界,为了应对我们的现代文化的复杂性,家庭单位业已变得更加机动灵活。我们所需要的是许多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从而让我们享有如今受到鼓励的自由与个性。

疾病是可预防的

婚前性行为的支持者认为,禁欲违反了人的天性,排除了人的一种最大快乐。人们需要做的是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诸如使用安全套、杜绝某些性行为。此外,人们可以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婚前性关系,或将自己的性伙伴限定于已知其没有这些疾病的人。

乱交论的谬误

首先,许多婚前性行为的安排并不宽容乱交。性自由的支持者诘问:难道婚前关系存续期间的乱交就一定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乱交严重吗?难道结婚就排除了夫妇中一方或双方将会乱交这一事实吗?再者,即使未婚者乱交,只要他们是自愿的成人,这又同他人何干?

负罪感的谬误

人们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已发生很大变化,而如今有婚前性行为的人几乎无人遭到社会的唾弃。人们对此类事情已完全不像过去那样关注。不赞成婚前性行为者自身不必容忍或发生这样的行为,而只要别人的行为不影响他们的生活,他们就不应当在乎这种行为。

避孕与责任

发生婚前性行为的人们可以采用避孕手段,而且他们可能常常确已采用了这些手段。此外,当这种男女打算生孩子或发现自己将要有孩子时,他们往往由于顾及孩子在他们的关系中和在社会上的地位而结婚。如果有了偶然的或非计划的妊娠,还有堕胎这一可行的备选方案。

性经验与性协调

在支持婚前性行为者看来,性经验与性协调是婚前性行为的最大好处之一。性关系并非单纯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交媾,而是极为复杂的、需要大量知识和能力的关系。性能力并不会“天然生成”,在长期压抑性能力的文化中尤难获得。婚前性行为是获得性经验和性知识的最佳手段,通过了解性行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与不同的人建立性关系,使得人们能够弄清自己需要何种类型的关系、需要同何种类型的人共享这一关系。

性快乐

婚前性行为的另一好处是,无论是否走向婚姻,性行为本身就是令人快乐的。若允许婚前性行为,则无须承担长期责任,按照个人意愿自由地享受性快乐。这种关系对于某些人也许不适宜,但认为这种关系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人们,应能自由地享受。

是私事而非公众事务

尽管批评者认为婚前性行为破坏了道德传统和家庭价值观,但婚前性行为毕竟是私人的性问题之一,应当让自由自愿的成年人自行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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