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背书

更新时间:2022-06-30 23:10

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其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或授予他人时所作的票据行为,也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他包含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合法转移,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空白背书的对称。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并且签章的背书。完全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中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因此,中国《票据法》只承认完全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全背书的效力最为完全,通过完全背书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只能以背书方式转让,而不能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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