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交易

更新时间:2022-08-25 15:03

小额交易是指出售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交易,出货快速,供不应求。支持寄售交易担保交易和求购交易三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近17年,虽然在2012年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但是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定必须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简称“小额交易项目”)如何选择中标单位。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近17年,虽然在2012年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但是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定必须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简称“小额交易项目”)如何选择中标单位。立法的本意也许是想给招标人一定的自主权,那么这一类项目的整体情况又是如何,是否应该进行适当规范,重点以工程建设类小额交易项目为例进行探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 号令)第七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因此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以浙江省建德市为例,小额交易项目平均年成交额达5.9亿元,占全年交易额的27.8% 左右。

小额交易项目存在的典型问题

1、规则不一,扰乱市场

对限额以下的小额交易项目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八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相关采购实践中,其采购方式却五花八门,各级人民政府很多也没有制订统一的操作规则,导致各招标人都根据自己的喜好制定了各式各样的交易规则,比如采取年度打包招标、建立投标人比选库、抽签、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有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多方联合,绑架政府小额交易项目因为不属于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所以当地政府往往也会在项目前期审查、审批等环节放低要求,导致项目前期手续的规范性和真实性都大打折扣。特别是近几年,招标人很多经费无法使用,都想在工程项目中浑水摸鱼。例如上报项目的随意性、按自己意愿确定预算价、虚假包装项目、随意更改设计图纸(方案)等,由于项目前期的任性,导致项目中后期必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各类问题渐次发生。最终是设计、监理、施工、甚至业主共同联合绑架政府的现象时常出现,并通过此手段骗取或挪用工程项目资金。

3、自主交易,乱象丛生

没有法律的规定,招标人就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本来对各方主体都是利益的博弈,而过度放纵和利益的驱使就容易出现各类不公现象。比如随意设定投标人条件、抬高投标人入围门槛、非投标单位员工凭复印件参加投标、未严格审查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允许个人挂靠资质投标等违背常理的一些交易环节的明显错误频频出现。这些错误不但影响政府的行政履职形象,而且还给建筑市场带来一些负面的效应。

4、人员不定,业务不精

小额交易项目是否规范,领导的重视程度起决定性作用,对于项目较多的乡镇或部门,也许会固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小额交易项目的日常交易和管理,这样的做法可以让这部分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一个人从头开始操作到结束,缺乏有效监督,容易滋生腐败。有些单位也许根本就没有安排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从事小额交易工作,有需要时随机派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而且很多都不是类似专业的人员,业务不熟,甚至凭自己的想法进行操作或者以领导层的会议方式确定小额交易项目从项目申请到确定实施单位的整个流程。

5、规避招标,平衡利益

小额交易项目因为没有相对明确的法律约束,让一些不法分子想尽一切办法争取项目,谋取利益。比较典型的手段有:为规避公开招标,一些项目业主故意将同一个项目进行拆分多个标段,从而变成多个小额交易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某些个人或施工企业为了承揽项目,投业主所好,提出愿意垫资等有利于业主的条件,从而获取优先权,让业主满意,进而获得更多的项目;一些村干部或“地头蛇”,以获取项目实施为条件要挟业主,否则该项目谁也无法顺利施工,这样的做法在村级工程比较普遍,同时,政府部门的妥协也助长了这样的邪气。这些做法在持续一定的时间后,会形成各方利益寻租达到平衡的一种状态,而且很难被打破。

6、自编自演,监管缺位

小额交易项目很多都是乡镇或部门的自筹资金,整个项目的前期手续都基本由自己进行审批,对于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必要性等都没有特定的审批手续,完全取决于业主。因此,经常出现工程先施工,事后补程序的现象。对于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很少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程监管,甚至连项目的验收等环节也是由业主自己完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本从未介入。正是由于小额交易项目处于监管空白之地,做得好做得差都一个样,犯错误也不会受到处罚,或者处罚的结果对日后的工作也没有影响,导致很多负责施工的企业或个人肆无忌惮地违法或违规。

小额交易项目实施对策

1、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小额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是明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对于200 万以下的项目完全可以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给业主合理自主权的同时,明确一些相对统一的强制性规定,防止某些业主利用政策和规定的漏洞肢解项目规避招标,防止项目虽小利润巨大,业主自主权过大导致腐败高发等不良影响,导致项目资金的巨大浪费。

2.整合公共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小额交易项目按照额度进行划分,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交易程序。比如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小额交易项目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减少项目招标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将50万至200万元的小额交易项目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于小额交易项目不属于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充分考虑扶持本地企业、增加税收、精简交易程序、节约交易时间等利于项目推进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因素,制订一些操作简单、快捷、高效、公平、择优的交易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比如对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开展年度预选承包商制、区间报价等相对科学、合理的方式。

3.强化前期审核,提高资金绩效

小额交易项目由于单个项目金额较小,往往从项目申报开始到项目验收都容易被各部门忽视,很多项目管理的文件制度往往都是针对限额以上的项目。要避免小额交易项目的这些突出问题,源头就在项目前期,为弥补这些监管空白,可以采取小额交易项目业主年度申报制,对于年度申报的小额交易项目,政府部门可以成立项目审查小组,集中对这些项目进行真实性、合理性等方面的联合审查。考虑小额交易项目的不确定性或突发性因素,可以增加月度集中审查等机制。小额项目完成后,联合审查小组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防止项目全过程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项目业主相关责任人,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提高政府资金绩效,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

4.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结果应用

小额交易项目现在基本处于施工单位诚信考核范围之外,这就助长了小额交易项目施工单位的违法风气。因此,针对小额交易项目应该建立一套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的考核制度,对整个过程涉及的施工、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各方主体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对一些违纪行为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退出市场,将考核结果同时纳入诚信体系考核平台,尽可能应用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它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诚信经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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