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业务

更新时间:2021-07-20 11:18

“服务外包业务” 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业务种类

根据业务流程

主要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

根据主体对象

1、离岸外包指外包商与其供应商来自不同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通过国际合作,利用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力成本差异,是企业实现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同样,软件领域里的国际软件外包,就形成了软件离岸外包的概念。

2、金融外包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是指金融企业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可以是集团内的附属实体或集团以外的实体)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活动。外包可以是将某项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从金融企业转交给服务商操作,或由服务商进一步转移给另一服务商(即“转包”)。金融外包始于二十世纪70年代的欧美,证券行业的金融机构为节约成本,将一些准事务性业务(如打印和存储记录等)外包。到了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术升级的推动下,金融外包主要集中在IT领域,涉及整个IT行业。据统计2005年整个IT行业的支出中有45%为外包支出。

3、政府服务外包是指政府把机关的后勤性服务,行政工作相关的技术服务,为企业、市民、各类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性服务等,以政府机关或部门作为发包方,明确条件资质的准入制度,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择优承包的方式,通过签订报酬与服务数量、质量、效率相挂钩且与规范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合同办法,承包给有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主体)的民事行为。

4、培训外包是指将制定培训计划、办理报到注册、提供后勤支持、设计课程内容、选择讲师、确定时间表、进行设施管理、进行课程评价等核心职能外包出去的一种培训方式。它能使培训与开发活动以更低的费用、更好的管理、更佳的成本效益进行,并且责任更清晰。

5、软件外包就是企业为了专注核心竞争力业务和降低软件项目成本,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给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完成的软件需求活动。业务流程外包(BPO)已经成为外包服务新的发展趋势,在未来几年内将成为外包的主要内容。

6、 企业物流可理解为围绕企业经营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企业系统活动的基本结构是投入→转换→产出,对于生产类型的企业来讲,是原材料、燃料、人力、资本等的投入,经过制造或加工使之转换为产品或服务;对于服务型企业来讲则是设备、人力、管理和运营,转换为对用户的服务。物流活动便是伴随着企业的投入→转换→产出而发生的。相对于投入的是企业外供应或企业外输入物流,相对于转换的是企业内生产物流或企业内转换物流,相对于产出的是企业外销售物流或企业外服务物流。由此可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物流是渗透到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的活动。

7、业务流程外包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是指企业检查业务流程以及相应的职能部门,将这些流程或职能外包给供应商,并由供应商对这些流程进行重组。BPO是将职能部门的全部功能(比如事务处理、政策服务、索赔管理、人力资源、财务)都转移给供应商。外包供应商根据服务协议在自己的系统中对这些职能进行管理。一些BPO合同是根据服务水平进行支付的,将供应商的收入与业务绩效或成本节约程度联系起来。

8、信息技术外包(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 ITO)是指企业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而将其IT系统的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企业以长期合同的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商向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功能。 常见的信息技术外包涉及信息技术设备的引进和维护、通信网络的管理、数据中心的运作、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备份和灾难恢复、信息技术培训等。

相关数据

2014年1至7月,我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103584份,合同金额596.5亿美元,同比增长34.4%。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391.9亿美元,同比增长25.6%。

1至7月,信息技术外包(ITO)、知识流程外包(KP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占比分别为52.1%、33.5%和14.4%,表明我国服务外包业务中,信息技术外包(ITO)占主导地位。美国、欧盟、中国香港和日本是我主要服务外包市场。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共有服务外包企业26587家,从业人员581.4万人,其中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387.6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66.7%。

相关法律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接包方应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保密信息载体及其存储场所采取技术物理控制,以避免信息被他人不当访问或获取;  (三)对保密信息的记录载体进行分级管理;  (四)对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等重要信息加密保存或保存于受限区域;  (五)对保密信息载体使用密码;  (六)对存有保密信息的厂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七)对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体系,采用完善的系统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定期进行安全补丁和病毒库的升级;  (八)接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 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十二条 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可根据需要定期公布接包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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