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解释

更新时间:2020-07-16 14:48

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应用法律中的某些共同问题还可以进行联合解释。

检察解释即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制定司法解释工作的承办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检察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核稿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并报检察长签发。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等形,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的日期为生效时间,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解释因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而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自动失效。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原司法解释不再适用或者部分不再适用的,应当废止。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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