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

更新时间:2024-04-20 22:52

舆论监督,全称为社会舆论监督,是中国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外部监督)的一种,其实质是公众的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公民宪法权利(监督权)的体现和常见形式,是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活动。舆论则是公众对特定话题所反映的多数意见之集合,是一种社会评价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舆论监督常与新闻媒体联系在一起,但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与新闻媒体划等号,因为新闻不一定是舆论,新闻媒体只是传播意见进而形成舆论的工具,总之,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而非全部,舆论只是借助于传播工具实现其监督的目的。

基本概念

定义

所谓舆论,即公众对特定话题所表达的多数意见之集合,是一种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所谓监督,《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即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表达意见,基于社会公众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而形成舆论,从而对社会上出现的现象予以批评或褒扬,揭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活动。

舆论监督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仍然具有道德等方面的强制力。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经过传播而集合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多数人的意志,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对社会生产、生活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内涵

舆论监督所包含的是基于公民监督权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权利。“舆论监督”准确的说是一种社会活动,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舆论监督权”,其并非法律概念,也非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权利,它只是公民的法定“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功能

舆论监督的功能大致为:

①监视社会环境功能;②社会调整功能;③社会控制功能;④社会制衡功能。

特征优势

特点

所谓舆论监督,实质上就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各种舆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所进行监督,也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主要有以下特点:

1、人民性。舆论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是否有权利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是否有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不同看法。进而言之,就是表明人民是否充分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也是民主政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是舆论监督的代言人;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要责无旁贷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发挥人民群众代言人的作用;舆论监督要依靠人民群众,吸引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等等。监督权是人民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人民实行监督权,除了委托其选举的代表进行间接监督之外,还可以直接进行监督,直接监督的渠道主要有二:一是向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检举、揭发、建议;另一渠道就是通过传播媒体形成舆论,实施舆论监督。

2、开放性。其他监督形式总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与其他监督形式不同,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开性和开放性,也是其力量所在。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的舆论监督使得每个舆论监督者地位平等,意见自由,相互之间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交融。因此,舆论监督是在占有大量信息和不同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人们乐于进行这种监督,积极参与其中。同时,舆论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开放性的,不是某一小部分人掌握的秘密内容,因此,舆论监督有较多的可分析、可评论的空间。当然,舆论监督的评判功能发挥的好坏,取决于民众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和政府的正确引导,但无论如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舆论监督的评判功能将越来越发挥其独特作用。

3、专业性。美国著名报人约瑟夫·普利策曾将新闻记者比作行驶在大海航船上的“守望者”。他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发出警告。”新闻记者所接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使他们观察更敏锐、思考更全面,由此而形成的结论也更能抓住事物的本质。相对于群众监督自发性法律监督的事后性来说,舆论监督更具专业性,能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

4、广泛性。监督主体存在于各种社会阶层、群体、组织乃至全体公民之中。同样,监督客体包括党和国家的一切政务、一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乃至整个社会思想、风尚等。舆论监督不受地域、行业限制。监督对象和内容的广泛性使得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选择性,受限制少,监督面最广。而且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广大民众,其主体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发现事物的广泛性。在时间和空间上,很少有社会事物能躲过广大民众的眼睛。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大众传媒构建的巨大信息传播网络。显然,如果能够充分发挥这些大众传媒的监督功能,那么,人民监督就会容易得多,广泛得多。

优势

舆论监督的载体多样,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舆论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电话访谈、记者采访、实况报道、专家评论、公众留言等,这使得舆论监督的传播覆盖面大、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可信度较高、社会反响强烈。与其他社会监督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独特优势

1、便捷。发达的传播系统可以在数小时到数日内产生监督效果,干预最为迅速,这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对报纸来说,今日的事件明日可以见报;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来说,可以做到现场直播。而且舆论监督的工具比较特殊,公众可以使用的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手机等可移动设备,对被监督者的言行举止、被监督事件的真情实景进行现场记录,将实况客观、形象地再现于大众面前。

2、经济。舆论监督的社会成本最为低廉,对于公众来说,其可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利用新媒体、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等传播媒介发表意见,形成舆论监督。

3、具有威慑力。与其他监督形式,特别是法律监督相比,舆论监督具有非直接强制性,但舆论监督同样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不怕通报,就怕见报”。一方面,舆论监督自身可以揭露和抑制社会丑恶现象;另一方面,舆论监督还可以转化为其他监督形式,如通过暴露违法犯罪问题,可将舆论监督转化为法律监督,转化为监督机关的监督,由个别监督转化为普遍监督,等等。

4、预防作用。舆论监督主要针对国家政治生活或社会生活中的不良行径。虽然舆论监督不像法律监督那样具有直接强制性和制裁性,但也能较早地发现不良行径,及时地制止危害社会公德的丑恶现象发生。

缺点

舆论监督的缺点:

1、部分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

2、舆论暴力频发。主要体现为,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以及泛滥的“人肉搜索”导致伤害扩大或次生伤害。

3、盈利机制可能对舆论监督带来伤害。主要体现为,一些媒体为了牟取利润、赢取点击率,置舆论导向不顾,编发未经核实的消息,转发或引用虚假和有害信息误导公众、混淆视听。其次,舆论监督极易会受到“公关”的影响,公关产业单独运作或与媒体合作,密集发布信息和采用其它公关手段分流舆论,甚至控制舆论。现实中也存在大量媒体从业人员转行入职甚至投资公关行业,公关行业也不遗余力挖掘优秀媒体人员参与公关运作。

4、滥用舆论监督。侵犯公民或组织的隐私、名誉、商誉、荣誉等合法权益,其次,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可能是好意的,但在持续发酵中,舆论监督可能面临监督变形、肆意膨胀等问题。

5、舆论监督的社会性,意味着它的强制性较弱,依赖于被监督对象的认可与反馈,并且随着舆论中的信息量的增多,之前的舆论监督也很有可能被新的舆论所否定。

发展

2024年3月24日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推出一档深度调查栏目《财经调查》。栏目将聚焦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发展环境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焦点热点,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推动改进工作。

法律政策

党的政策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专门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着眼党的工作全局,对新形势下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即“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是: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舆论困境

当前舆论监督面临三个主要困境:公权力干预、法律盲区和部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

(一)公权力干预

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并不意味着不要舆论监督,而是要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前提下加强舆论监督。可是,我们一些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或是出于怕出丑的心理,或是因为对舆论监督的作用存在认识误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干预、抵制舆论监督。

由于受到公权力的干扰和抵制,国内舆论监督往往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事后监督多,就是事件发生时,媒体无法介入监督,等有关部门处理了,媒体才报道,也就是打“死老虎”多,打“活老虎”少的现象;二是反向监督多,就是本应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变成眼睛向下,监督对象集中于乡镇以下基层单位,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很少,也就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二)法律盲区

中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和舆论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宪法》的一些条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单项法规中,在宪法和其他单项法律之间缺乏一部比较全面、系统、概括地规范舆论监督权利的法规。没有规则就没有了行为的边界,没有边界就可以处处为界,“权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部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

舆论监督因为其公开性及时性,对监督对象的杀伤力是很大的。正所谓“笔下财产万千、笔下人命关天、笔下是非曲直、笔下誉毁忠奸。”媒体的舆论监督有时候可以让一家百年老店倒闭(如南京冠生园被中央台《新闻30分》曝光后宣告破产),有时候还会让人丢掉性命(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后被判死刑一案被称为“舆论杀人”的典型),可以将你说成“黑”的,也可以将你说成“白”的。正因为这样,参与舆论监督的记者更需要较高的职业素养道德水平,而部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素质堪忧正是当前国内舆论监督面临的困境之一。

当前,新闻寻租已经成为困扰舆论监督的一颗毒瘤。2013年10月,轰动一时的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一事就是新闻寻租的典型。从2012年9月起,因为收人钱财,陈永洲在《新快报》刊发10多篇文章披露中联重科财务造假的失实报道,最终落得了锒铛入狱的下场。除此之外,迫于经营压力,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一些新闻媒体和记者或是不顾新闻真实性而“抢新闻”“编故事”,导致新闻失实现象;或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经常“越位”,导致侵权事件频频发生。所有这些都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从而影响舆论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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