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

更新时间:2024-07-22 19:35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越南语:Quốc hội nước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简称“越南国会”(越南语:Quốc hội Việt Nam),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越南唯一拥有立宪权和立法权的机关。

历史发展

1946年1月6日,越南选举产生第一届国会,当时称为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于同年3月2日举行第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志明为越南国家主席。

从1946年到1976年越南共产生了六届国会。1976年4月25日,越南进行南北统一以后的第一次普选,选出代表492名,产生全国统一的越南国会(故第六届国会亦称越南统一国会第一届国会)。同年7月,第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统一后的越南改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亦改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迄今,越南已举行了十四届国会。

1980年12月,越南第六届国会举行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越南第三部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宪法》。依照该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国会有立法和修宪权,修改宪法必须得到国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国会常务委员会是国会的最高常设机关,由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政府成员。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决议须得到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组织机构

国会常务委员会

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委员组成,设有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愿委员会、立法研究所等工作机构。国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由国会决定,除国会主席、副主席外,通常还包括国会办公厅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常委会委员须为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国会常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国会主席拟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指导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集和主持工作。

国会常委会的任期通常为5年,与国会任期相同,当国会任期届满。国会常委会要继续任职,直至新一届国会选出新一届常委会。

国会主席

越南国会主席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规定,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任期为五年。在国会主席空缺时,由国会副主席代替履行其职责。国会主席负责主持国会会议;签署法律和国会决议;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管国会的对外联络;与国会代表保持联系;确定和修订议事日程;组织辩论和设定发言时间;将法案文本交付委员会研究等。国会主席还可以直接提出法案或修正案,干预国会的监督程序,在所有投票中均拥有表决权。

国会主席由国会代表选举。

2024年4月26日,越南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王庭惠辞去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和越南国会主席职务。

2024年5月18日,据越通社报道,越共中央向越南国会建议由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常务副主席陈青敏担任越南国会主席,这一结果将在5月20日召开的国会第十五届七次会议上确认。

2024年5月20日,经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投票表决,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越南国会常务副主席陈青敏当选越南国会主席。

专门委员会

国会设有司法委员会、国防安全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金融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民族委员会、科技环境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主要职责

越南国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决定制定法律、法令的程序、章程;

2.对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情况实施最高监督权;审议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和发展计划;

4.制定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分配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修改或者撤销某些税种;

5.制定国家民族政策;

6.决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7.选举、免任或者罢免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国家主席关于设立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的建议;批准政府总理对政府副总理、部长和其他人员的补任、免任或革职建议;

8.决定部和部一级的政府机关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的成立、合、分和调整;决定特别行政区──经济区的设置或撤销;

9.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

10.决定特赦;

11.制定人民武装部队和外交人民的衔级制度和国家其他人员的衔级制度;决定国家的勋章、徽章和荣誉称号;

12.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决定国家的紧急状态和其它保障国防和安全的特别措施;

13.决定对外基本政策;批准或者废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14.决定进行民意测验。

越南国会常委会行使以下权力:

1.组织准备、召开、主持国会会议;

2.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

3.发布法令;

4.监督宪法、法律和决议的实施情况,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停止政府、高法、高检的违宪违法违规文件的实施,并报请国会废止有关文件;

5.监督并指导各级人民议会的活动,有权废止省(直辖市)人民议会的违法决议;当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侵害人民利益时,国会常委会有权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6.指导、协调、配合国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并为之提供服务和保障;

7.国会闭会期间,批准政府总理关于政府副总理、部长及其他成员的任免提名,并向最近一次国会报告;

8.国会闭会期间,当国家遭受侵略时,决定战争状态,并报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批准;

9.全国或地方紧急状态下,宣布全国或局部动员;

10.进行国会对外交往;

11.依法征集民众意见。

运作程序

越南国家主席、国会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国会代表有权向国会提交法律草案,上述机关和个人通过提交新法律草案、现行法律修改或补充草案来行使法律草案提交权。

国会根据国会常委会的建议,决定任期立法计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律草案在提交国会讨论前须经专门委员会审查,国会常委会提出意见,并最迟要在召开国会前20天送交全体国会代表。

国会法律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罢免国会代表、缩短或延长国会任期、修宪则须经至少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国会代表

选举制度

先由越共中央、各地方、行业、组织民族宗教界等分别推出候选人,形成最初候选人名单。经过越南祖国阵线组织下的三轮协商进行淘汰,形成最终候选人名单。以十二届国会选举为例,最后产生876名候选人,再分配到越南全国182个选区参加选举,每个选区的选民可从4~5名候选人中选出2~3人担任国会代表。

18岁以上越南公民有选举权,21岁以上者均可参选(正在服刑、被拘留、被行政管制者除外)。候选人需会见选民并提出自己的参选纲领,并经所在单位和选区半数以上选民支持才可参选。

选举前,由组织者将印有候选人彩色照片、履历、参选口号和承诺的宣传资料分发到每个家庭,并在每个街道公开张贴。

选举日当天,投票站墙上会贴有巨大的候选人名单和简介,每个选民都会由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引导到一排没有门的小隔间里写票。投票后,工作人员会发给选民一个盖章的证件,这是选民行使选举权利和履行投票义务的证据。

根据国会代表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国会代表须符合以下标准:

1.忠于祖国,拥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拥护革新开放事业,为祖国工业化、现代化事业,实现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目标而奋斗。

2.品行良好,勤政廉政,大公无私,模范遵守法律,坚决与官僚主义、特权、腐败和其他违法行为作斗争。

3.有能力完成国会代表任务,参与决定国家重大事务。

4.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得到人民信任。

5.有条件参加国会活动。

权力与义务

国会代表有以下义务:

国会代表须参加国会各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会职权范围的一些问题,如立宪立法等;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决定经济社会和国防安全任务;决定国家机构的主要组织和活动原则;监督国家机关活动。

国会代表有权讨论和决定国会的会议日程;有权提交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国会法律和决议;对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进行质询;有权选举和当选国家、政府和国会的领导。

国会代表还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民众的申诉信,并跟踪和监督解决;参与考察和检查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律文件的落实情况,了解各地和基层实际,以便国会召开期间参加讨论和决定有关问题。

国会代表有以下权利:

1.法律草案提交权。国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就法律法令提出建议和提交法律法令草案。

2.质询权。国会代表有权对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进行质询,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有义务回答质询。每年国会两次全体会议期间,代表质询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转交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并决定回答质询的期限。根据质询内容和性质,国会常务委员会可决定由谁来回答质询。

3.人身不可侵犯权。法律保障国会代表具有人身不可侵犯权;阻挠代表行使权力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如没有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国会代表不得被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单位革职、强行辞退。

4.信息获得权。国会代表有权获得国会活动的相关信息,有权要求职能机关为自己的活动提供信息。

历届主席

阮氏金银(2016年3月31日-2021年3月31日)

王庭惠(2021年3月31日-2024年4月26日)

陈青敏(2024年5月-)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