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监管

更新时间:2022-04-03 14:47

金融机构监管是政府在关键的借、贷以及基金发起领域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督与约束。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的理由有二:一是由于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中承担特殊的作用,金融机构帮助家庭与厂商储蓄,使得许多经济要素之间的复杂支付更为便利,商业银行还是政府货币政策的通道,金融机构的失灵会剧烈地扰乱国家经济活动。二是由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因素决定的,金融机构的杠杆率都比较高,公司股东对管理层的控制欲望下降,管理层往往追求业务规模,从规模中获得较高的回报。一旦机构管理层对业务规模追求太大太快,势必引起宏观经济活动的过热,稳定性下降,损失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信息披露监管是为了防止金融市场不能按最有效或以M低成本方式生产出特别的产品与服务,政府有关的管理部门要求证券发行人向实际与潜在的投资者公开大量的金融信息,以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参考。建立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原因是:证券发行者在金融健康与厂商特征方面比证券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利用法律形式强制厂商按要求披露信息,包括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防止投资者被虚假信息所误导,从而破坏市场的公平性与效率。一旦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金融市场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功能就会丧失:信息披露监管包括发行证券前的披露以及发行后的持续性披露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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