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安波

更新时间:2023-07-13 09:07

黄安波,1962年9月出生,汉族,浙江乐清市人,1982年4月入党,高级农艺师,浙江农业大学本科农学学士、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原中共平阳县委副书记、县长。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当庭作出判决,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工作简历

1982年8月至1985年5月,先后任泰顺县农业局农艺师、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

1985年5月至1986年6月,任泰顺县里光乡党委书记;

1986年6月至1990年10月,先后任泰顺县农业局副局长、局长;

1990年10月至1994年6月,任温州市种子公司副经理、温州市农业站副站长、温州市纺织品对对外贸易公司副经理、副书记;

1994年6月至2001年11月,任温州市农科所所长、党委书记(副县级)、高级农艺师,温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温州农校)常务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主持党委、行政工作);

2001年11月至2003年1月,任温州市农业局副局长,其中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挂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任农经处副处长;

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任中共平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中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由省委组织部组织推荐并通过全国统一入学联考在清华大学脱产攻读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2006年1月至2006年10月,任中共平阳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任中共平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7年1月至今,任中共平阳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9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平阳县委副书记、县长黄安波已被省、市纪检机关“双规”。

贪污审判

判罚依据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平阳县原县长黄安波当庭作出判决,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黄安波在历任平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平阳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4.32万元。 检察机关并指控,2002年以来,平阳县某房开公司建造华厦大楼,房开公司拟将地下室69个停车位用于销售。按照相关规定,若销售该地下室停车位应补交土地出让金443.1248万元。为此,2007年春节后,该公司董事长黄某分别送给黄安波及分管的原副县长徐定锦(已判)各10万元。2007年9月5日,黄安波滥用职权,违规签署“同意”,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43.1248万元。 黄安波对检察机关起诉他的受贿事实全部翻供并作辩解。法庭经过调查并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所有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有关联性。黄安波利用职务便利,十多次收受他人钱财7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在滥用职权罪名上,黄安波对起诉书中指控他导致440多万元国家经济损失的金额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没有超出正常职务范围,土地出让金减免是历史遗留问题。

判罚结果

法庭经过调查及合议庭合议,认为黄安波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但是地下69个停车位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440多万元依据不足,总金额应在20万元以上。 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安波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黄安波退赃的74万余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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